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張家港聯合銅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中對“三違”認定、對“三違”責任者的處理等。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張家港聯合銅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
《張家港聯合銅業有限公司職工獎懲條例》
《銅陵有色金屬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3 術語
3.1 三違:指在安排和組織生產及生產作業過程中發生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3.2 安全生產責任制:指單位各級領導、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崗位職工對安全生產應承擔相應責任的制度。
4 職責
4.1 安全環保部負責對“三違”行為的綜合管理工作。
4.2 各單位、個人應履行糾正、檢查、舉報“三違”行為的權力和義務。
4.3 各單位、個人協助安全環保部的“三違”行為的綜合管理工作。
4.4 “三違”行為爭議認定小組負責對有爭議的“三違”行為進行認定。
5 “三違”認定
5.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于違章指揮;
a)未按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職工作業的;
b)擅自修改設計、或不按設計施工順序施工的;
c)未經安全部門許可,擅自拆毀或指揮他人拆毀安全、通風防塵設施的;
d)管理混亂、作業環境臟亂、危險區域未及時封閉或未掛警示牌的;
e)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和及時換證,指揮無證職工上
崗作業的;
f)單位之間交叉作業,未按規定及時進行聯系協調,并制定必要的防范措施的;
g)施工單位在進行單項工程施工或檢修工程前,未制定安全防護措施、未按規定對作業人員
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
h)當班領導對本班遺留的安全隱患未及時處理,或交班不清的;
i)安全設施或個人防護措施不齊全而指揮職工作業的;
j)未按規定進行隱患整改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盲目指揮職工作業的;
k)對安全隱患熟視無睹,不認真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的;
l)設備嚴重失修或嚴重超負荷,不采取預防措施,強令職工冒險作業的;
m)發生事故后瞞報、謊報或拖延不報,不積極組織搶救,破壞事故現場,制造偽證,調查中
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n)其他違章指揮行為。
5.2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于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a)不按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個體防護設施的;
b)不按安全操作規程作業、不執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崗位作業標準的;
c)工種之間、工序之間交接班不清的;
d)不按派班指令和規章制度的要求作業,留下隱患又不匯報的;
e)未經主管部門許可,擅自拆毀安全、通風防塵設施的;
f)未經教育培訓、考核,無證擅自從事特種作業的;
g)作業前未對操作的設備或作業崗位進行安全檢查和確認的;
h)不服從派班指令,無視勞動紀律,對工作不負責任的;
i)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征兆,不立即報告,能采取措施而不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
或減輕傷害的;
j)無故不參加派班和安全學習的;
k)發生事故后不及時報告,或破壞事故現場,制造偽證,調查中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的。
l)其他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現象。
5.3 安全環保部適時通過內網發布“三違”認定新增條款,在修訂本規定時更新認定細則。
6 “三違”行為分級原則及考核標準
6.1 A級“三違”行為:是指違章行為可能對他人、自己、設備或財產等造成嚴重傷害或損害,且違章人作為前己知道或應該知道,考核安環績效500元。
6.2 B級“三違”行為:是指違章行為可能對他人、自己、設備或財產等造成傷害或損害,考核安環績效300元。
6.3 C級“三違”行為:是指違章行為可能對他人、自己、設備或財產等造成傷害或損傷,但可能造成輕微的傷害或損害,考核安環績效200元。
6.4 因違章指揮導致員工發生不安全行為的,對違章指揮者與不安全行為人按照同類類別考核。
6.5 一年內,再次發生同樣“三違”行為的加倍考核,以此類推。
7 “三違”行為信息的收集與管理
7.1 “三違”行為信息的收集:
7.1.1 上級部門、張家港聯合銅業有限公司、職能部門及單位的檢查。
7.1.2 員工的監督、檢舉。
7.1.3 事故的調查分析。
7.2 “三違”行為信息的管理:
7.2.1 查處他人“三違”行為的人員應立即向安全環保部報告,原則上以第一報告人為查處人。
7.2.2 各單位自查本單位員工“三違”行為的,經調查核實后在24小時內向安全環保部提交《“三違”行為調查表》,最遲不得超過48小時。
7.2.3 員工發現其他單位員工“三違”行為的,立即匯報并于24小時內填寫《不安全行為信息反饋表》報安全環保部。安全環保部接到舉報在24小時內明確反饋“三違”行為人所屬單位。該單位接到反饋后必須在48小時內向安全環保部提交《“三違”行為調查表》。
7.2.4 兩級安全生產例會必須通報一周“三違”行為查處情況并組織學習。
7.2.5 各單位必須建立員工“三違”行為檔案,每月10日前將電子文檔報安全環保部。
7.2.6 安全環保部建立全公司員工“三違”行為檔案,每季度對各單位的“三違”行為信息予以統計、分析,匯報安委會。
8 “三違”行為認定管理
8.1 成立“三違”行為認定小組
組長:分管安全生產副總經理
副組長:總經理助理、安全環保部部長及副部長
成員:各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
認定小組設辦公室,安全環保部部長任辦公室主任,負責“三違”行為認定的具體事宜。
8.2 “三違”行為認定小組職責
8.2.1 召開“三違”行為認定會,審查員工“三違”行為及新增條款。
8.2.2 對單位或員工提出異議的“三違”行為進行鑒定。
8.2.3 安排部署查處“三違”行為工作的具體事宜。
8.2.4 監督檢查本管理規定的落實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8.3 爭議處理程序
8.3.1 如果員工對所查處的“三違”行為存在異議,應在《“三違”行為調查表》中“被處罰人員意見”欄是說明原由,單位領導必須認真調查核實并簽署意見后交安全環保部。
8.3.2 安全環保部受理“三違”行為爭議,審查后及時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8.3.3 安全環保部將初步調查、取證分析結果提交“三違”行為認定小組評審鑒定。
8.3.4 經“三違”行為認定小組評定確認的為最終結果。
8.3.5 有制度依據的或有相同案例的“三違”行為,不予重新評審。
9 對“三違”行為人的處理
9.1 對“三違”行為人實行安全環保績效考核。人力資源根據考核通知單,將“三違”行為人考核款在績效中扣除。對處罰的“三違”行為進行分析涉及到管理責任的,考核到該崗位負責人。
9.2 對“三違”行為人實行分級安全教育。
9.2.1 A級“三違”行為人或安環績效考核500元及以上的,其所在單位立即對其停崗,同時送交安全環保部進行兩周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見上崗通知單方可準予上崗,停崗學習期間只發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費。
9.2.2 B級“三違”行為人,由其所在單位對其進行安全教育,連續一周每天做5道安全試題通過后上崗。
9.2.3 C級“三違”行為人,由其所在班組對其進行安全教育,連續一周每天做5道安全試題通過后上崗。
9.2.4 單位員工“三違”行為安環績效考核500元及以上,其所在單位不予以立即停崗的或未取得上崗通知單即安排上崗的,對“三違”行為人未進行曝光,處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500元/人次考核。
9.2.5 上級主管部門對公司安全檢查時,發現查處的“三違”行為的責任人,按照公司A級“三違”進行考核安環績效500元。
9.2.6 對“三違”行為人在公司內網、會議、派班會等曝光;對安環績效考核500元及以上的“三違”行為人同時報集團公司曝光。
9.3 本規定附件《“三違”行為認定細則》已列舉的“三違”行為,依照本規定執行;未列舉的條款,各單位按照相關制度比照執行,并通過“三違”行為認定小組審定,作為《“三違”行為認定細則》的補充條款。
9.4 班長以上管理人員查處他人“三違”行為的考核金額納入“三違”行為查處獎勵資金,獎勵當季查處“三違”行為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單位,部門和單位再對當季查處“三違”行為成績突出的個人進行獎勵。其他人員查處他人“三違”行為的,依據其“三違”類別適當獎勵,每季兌現。
9.5 對在查處“三違”行為過程中造假的、惡意制造事端導致他人違章的、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一經查實,對責任人一次考核安環績效500元,并按照《張家港聯合銅業有限公司員工獎懲條例》從嚴處理。
10 檢查與考核
10.1 員工“三違”行為造成后果的,不作為單位與個人的不安全行為指標統計。
10.2 各單位、部門“三違”行為查處指標完成情況作為各單位、部門主要責任人的重要安全考核依據。
10.3 基層單位(含外協)被其他單位或員工查出“三違 ”行為扣分數超出指標值30% ,每增加10%,對其單位考核500元。
10.4 對外來施工隊伍的“三違”考核扣款,由施工負責人進行催繳,對未及時繳納和拒不繳納考核款的按照考核款額的加倍在風險保證金或工程款中扣除。
10.5 “三違”分級分類行為認定細則是指未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結果。
10.6 “三違”行為可能導致嚴重事故、惡劣影響的報公司安委會決定。
10.7 “三違”行為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調查報告結果報安委會處理決定執行。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11 附則
本規定由張家港聯合銅業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規定起草單位:安全環保部
本規定起草人:陳 翔
本規定審核人:王 浩
本規定批準人:高大銀
本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6月20日第三次修訂,2022年4月1日第四次修訂。
附件1:“三違”行為分級認定細則
附件2:“三違”指標分配表
附件3:“三違”行為信息反饋表
附件4:“三違”行為調查表
附件1:
“三違”行為分級認定細則表